时间:2019.06.11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