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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扩大试点范围

时间:2020.10.05

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同时,具备条件的省可以申请国家试点。此外,试点地区将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